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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撤销与清算

浏览次数:2875 | 发布时间:2017-06-16 17:13:0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撤销与清算

 

 

(1)审批
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审批的法定依据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第10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凡设立符合国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2)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主要包括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事项等的变更登记。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工商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隶属企业营业扛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注册证)、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注册证);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准文件等)。
工商变更拿到新营业执照后,再去国税和地税办理变更,该项变更所需要的文件有:分支机构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变更登记申请表》(税务局提供);分支机构新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性质的要提供租赁协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负责人的简历表、照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3)撤销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所需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末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其分支机构时,应提交以下文件: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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