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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811 | 发布时间:2014-12-22 16:49:07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的类型中,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还应当包括:
1.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目前,国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专门规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的,应当适用该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企业集团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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