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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

浏览次数:2572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54:02

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外资公司注册分支机构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支机构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支机构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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