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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571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58:3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分期缴资的在设立时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法》规定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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