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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集团的备案事项

浏览次数:2641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24:23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集团的备案事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事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人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致幽豕上阎思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26号,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还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二)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还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二、企业集团的备案事项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集团申请章程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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