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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备案事项

浏览次数:2531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35:28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备案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十五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备案事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式文书,备案方式为在《开业申请书》中注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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