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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浏览次数:2556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13:40

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申请此类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者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猛父伺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未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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