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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事项

浏览次数:2537 | 发布时间:2014-12-17 15:05:56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核准登记的申单位,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法定代表人签收营业执照的签字即可视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备案。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文件上的签字也可视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备案。
(二)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可比照分公司备案所需文件执行。
(三)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章程修改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章程修改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但是,基于章程的重要性,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章程修改也应当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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