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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程序七:撤销登记

浏览次数:2656 | 发布时间:2014-12-16 14:48:36

上海注册公司程序七: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是指已完成的上海注册公司,因存在法定情形,由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否定该上海注册公司,从而使其丧失上海注册公司法律效力的行为。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旦发生上述法定撤销理由,相应的登记应当依照法疋栏厅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供电、供热等公众服务企业的设立登记,则一般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而导致上海注册公司被撤销,致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市场主体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上海注册公司被撤销,市场主体基于上海注册公司取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也分别规定了撤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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