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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程序六:特别规定

浏览次数:2550 | 发布时间:2014-12-16 14:55:33

上海注册公司程序六:特别规定

(一)应当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上海注册公司程序
登记实践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上海注册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登记机关,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二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中,其申请的名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的名称;三是各省、自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规定应当先经下级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互联审批上海注册公司程序
互联审批又称并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制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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