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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的相关事项

浏览次数:695 | 发布时间:2022-02-25 10:41:05

办理合伙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的相关事项


1.申请地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文件、资料的准备
(1)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③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④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⑤合伙协议;
⑥出资权属证明(合伙人用于出资财产和财产归投资人所有的证明、存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⑦经营场所证明;
⑧从业人员名册;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应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
(2)合伙协议的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作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人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自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3.办理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册上海公司所需全部文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设立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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