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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这些事情您知道吗?

浏览次数:2109 | 发布时间:2018-04-02 17:34:47

1、什么是注册商标制度?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权利。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前文曾经提出一个问题: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他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

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制度》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商标的规定。”


2、为什么大家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除了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可以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厕并没有这种排他的权利。所以,为了取得这种排他权利,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防止他人的假冒、模仿,商家大都会申请注册商标。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必须使用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销售。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2001年以前,药品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销售,但后来随着法律的修改,药品已经没有了该限制。


3、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阻止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法人主要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主要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等。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因此,实际上,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商标法》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对于外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规定,我们会在其他问题里说明。

但是,2007年2月,商标局出台了名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同时持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登记文件,同时要求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得超出登记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4、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要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其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要限于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一些不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专门以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为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进一步明确和延伸。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严格,商品提供者经常可以在自己并不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取得注册商标。


5、外国人和外国的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吗?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与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是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与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6、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如何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必须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7、声音和气味可以被用作注册商标吗?

2014年5月1日后,声音商标正式成为我国可注册申请的商标类型,但是气味在我国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申请注册。  

根据该规定,声音和可视性的要素构成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气味在我国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当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规定气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我国的商家在这些国家申请声音和气味作为注册商标,也是可以的。


8、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11条列举了两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9、什么是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89)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10、怎样判断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行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改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11、通用名称的判断受哪些因素的限制?

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坏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审理商标授权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在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实时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的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不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12、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三个因素。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

(2)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

(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标上,比如“502”用在胶粘剂上;

(4)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商品上,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5)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宾至如归”、“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

(6)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7)将本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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