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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大盘点,各位可收藏待用!

浏览次数:2122 | 发布时间:2018-01-18 17:46:46

发票管理很重要,正因为如此,近几年税务总局也是陆续出台了不少政策加强相关管理。岁末年初之际,现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盘点一下近年来发票管理的相关政策。

一、2017年增值税发票实施了哪些新规?

2017年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主要有这些:

1. 2017年3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

2. 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3. 2017年7月1日起,经纳税人书面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

4.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5.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二、2018年陆续实施的增值税发票新规又有哪些?

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2018年起陆续实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三点主要内容:

一是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对于“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等实施中的问题,近日税务总局做出回复,如需了解可点击以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

二是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是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上述规定外,《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最后,小编在此友情提醒:发票管理需谨慎,多看政策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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