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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浏览次数:3954 | 发布时间:2017-09-27 10:41:25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一)外国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二)变更的条件及手续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调整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1 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之登记注销手续。
3.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本办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三)变更后的处置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1)书面申请。
(2)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3)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4)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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