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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浏览次数:2869 | 发布时间:2017-07-06 08:04:16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如下条件
企业集团是指以投资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成员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备如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未达控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残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5)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此外,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2.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名称管理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为+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集团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包括:《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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