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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浏览次数:2732 | 发布时间:2017-05-09 09:31:15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筹备人,对公司的成立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发起人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利益,同时需要承担一些特殊的责任,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1.民事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又全司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虚报出资、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刑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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