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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常见问题解答

浏览次数:4285 | 发布时间:2016-04-14 13:48:16

营改增试点常见问题解答

 

一、上海公司注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分类?
答: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标准以此次营改增的新政策为准。
 
二、上海注册公司对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控发行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 1、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和税控盘的销售价格均为490元/个,报税盘230元/个(报税盘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技术服务单位每年每户每套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或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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