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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关系

浏览次数:2455 | 发布时间:2015-07-03 07:41:46

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关系问题上,一如自由无绝对之自由,自由应当有其必要的边界,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营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而应为其设定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设定需要结合交易安全原则,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营业,如生产、制造、销售毒品;二是从事特定行业需要获得营业许可。因此,所谓“营业自由”是排除了法律禁止的营业和需要获得营业许可情形之外的一般性营业。也就是说,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前提下,方有营业自由、交易自的可能。商事登记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协调好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现代各国商事登记的审查尽管多为十形式审查,但相比一般性的民事三,各国法律对商主体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程序上也更为复杂繁琐,目的正在于通过保证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来足交易安全的基本需要。由此,营业自由并非人人之自由,而是满足特定条件主体可能享有的自由。根据前述价值位阶原则,交易安全在逻辑序列上优先于营业自由,故在价值位阶上,前者高于后者,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后者要让位于前者,若没有交易安全的保障,营业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交易安全是在为营业自由服务。
商事登记价值冲突中最常见也最难以解决的是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之间的冲突。
从安全角度看,交易安全的实现需要增加登记成本的支出作保障,这些成本主要来自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就登记申请人而言,其不要准备更多繁杂的文件,而且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而繁琐的登记程序的要求。而严格、繁琐的登记程序往往是保障安全的必然要求。如规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增加登记控制环节,以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程序的严格与繁琐,本身影响了交易效率,且不利于商主体的快捷设立,有悖于效率价值取向追求的高产出。就商事登记机关而言,为保证所登记信息的真实、充分,其必须实质审查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限制交易人主体资格。实质审查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但也为申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寻租”成本的支付对申请者个人来说是值得的,他们可通过这种成本支付购得迅捷的核准。但从社会角度来这部分支出为非生产性的——其并没有生产出新的物质产品,而只是某些市场丰体把耳木的周昂收人攫为已有。由此可见,这种支出增大了社会成本,其实质是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率。此外,为了使交易相对查询信息方便,减少交易风险,登记机关可能会加大现代信息技术术设的投资等。综上所述,追求安全价值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效率。
从效率的角度看,追求效率则要求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简化上海公司注册等登记程序,减少登记成本支出。如规定取消行政前置审批程序,登记机关番形式审查方式,缩短登记审查期限,缩小法定应予登记的范围等。无论简化登记程序还是减少登记成本,都可能会导致商事登记信息的不真实,可能会增加交易相对人相关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增加交风险,损害交易安全。而若不设任何市场主体的准人条件,又可能降交易安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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