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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营业登记体制

浏览次数:2328 | 发布时间:2015-06-02 12:54:22

上海公司注册营业登记体制

1 营业登记体制
上海公司注册营业登记体制是指登记注册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注册制度。
营业登记的对象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具体包括:企业法人所属(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资金属于上一级总公司统一支配的分公司;半紧密性和松散联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营业登记法规,所以营业登记体制相应没有独立的法规来规定,而是由多个相关的登记法规所规定和体现。
1)登记主管机关。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是营业登记的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般不进行营业登记的具体工作,但是营业登记的主管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国营业登记管理工作。
2)登记管辖。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其他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经营的公司)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经营的公司分支机构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2 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
1)确认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营业登记和公司及企业法人登记,都是企业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登记注册机关执法行为,而且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仅是确认营业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并不赋予其企业法人资格。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萝h、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图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因为营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在于确认营业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因而营业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因而在登记申请文件和登记事项方面不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明确营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这与公司及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明确其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范围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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