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登记体制
浏览次数:2683 | 发布时间:2015-06-02 12:52:36上海注册公司登记体制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上海注册公司必须进行登记。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2)登记管辖。公司登记实行国家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遵照执行投资、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此外,为了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商独资经营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自己负责部分公司直接登记注册外,已授权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