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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浏览次数:2308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9:51

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之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无照经营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F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无证经营行为提供上述条件的,许可审批部门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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