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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行为

浏览次数:2436 | 发布时间:2015-03-22 13:49:54

虚假登记行为

虚假登记行为是指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欺骗登记机关,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主管机关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虚假登记行为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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