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企业年检管辖
浏览次数:2490 | 发布时间:2015-02-22 12:57:56企业年检管辖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年检的管辖机关是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即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年检管辖实行的是分级年检制和委托年检制。
1.分级年检制。分级年检制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登记谁年检”的原则,即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由于我国对内资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为了方便企业申报年检,同时也为了方便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年检管辖主要采取分级年检制,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分别负责其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
2.委托年检制。为了减轻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的负担,方便企业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了委托年检制,即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接受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年检,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也为接受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设定了法定义务,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