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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5589 | 发布时间:2015-02-21 15:15:28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时限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集团注销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按《内资登记规范》和《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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