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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浏览次数:4749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48:04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时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如其有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分支构注销登记通知书;如非投资人或者清算人本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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