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投资人出资额的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660 | 发布时间:2015-01-23 15:29:11上海公司注册投资人出资额的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史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材料规范》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出资数额变史,申请人是投资人的,还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史殴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