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公司财税管理 >> 购买原料取得的包装物再销售给农民是否缴纳增值税?

购买原料取得的包装物再销售给农民是否缴纳增值税?

浏览次数:2743 | 发布时间:2015-01-18 17:48:08

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再销售给农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是否适用销售旧货政策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甩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销售的旧包装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纳税类型来确定是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饭店自制桌椅用于经营是否视同销售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09-2023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