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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产品所含的黄金是否属于伴生金?

浏览次数:3322 | 发布时间:2015-01-18 17:41:00

铜产品所含的黄金是否属于伴生金?

问:铜加工企业生产的铜产品所含的黄金是否属于伴生金,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是由供货方、购买方还是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出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8号)规定,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靴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 1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检测单位的有效检测资格证明,并提供每笔业务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主管国税局经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測单位资格确认后,凭检测报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未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的,不得享受免税。
因此,铜加工企业生产的铜产品所含黄金伴生金,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应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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