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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复混肥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浏览次数:2572 | 发布时间:2015-01-16 22:07:21

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复混肥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批发、零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祝(2008) 5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月巴产品免征增值税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田3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批发、零售的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有机——x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则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律不得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珠海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填报)。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爹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3)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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