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工商政策法规解读 >> 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浏览次数:2492 | 发布时间:2015-01-10 21:19:19

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币种及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确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币种注册资本一致时,实收资本的数额即为其实际缴付的数额。
东或发起人用做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鍔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汗。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做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对于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并非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有资格进行评估,例如对房地产、知识产权等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此外,考虑到市场的波动性,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写明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现行规定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可见,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09-2023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