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注册资金
浏览次数:4197 | 发布时间:2015-01-10 21:13:34上海注册公司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非公司企业法人所特有的概念,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注册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其验资与注册资本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公司的出资应当适用《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此外,关于注册资金的交付期限,应当继续实行实缴制,即应当在申请业法人设立登记或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