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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

浏览次数:3419 | 发布时间:2015-01-10 20:55: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可以一次性缴清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也可以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清的,应当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设立登记申请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分期缴付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采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其股东必须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设立登记申请前—次足额缴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付。《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期限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一次性缴清其全部鄂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清的,应当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设立登记申请前一次性缴纳其全部出资。
分期缴付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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