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505 | 发布时间:2015-01-02 13:43:24上海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此外,按照《合伙企业文书规范》的要求,合伙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二)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四)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