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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685 | 发布时间:2015-01-02 13:42:17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此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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