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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浏览次数:2506 | 发布时间:2015-01-01 14:51:16

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的某客户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雏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顷目建设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顷目运营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售值税有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免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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