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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预先核准

浏览次数:3201 | 发布时间:2014-12-31 13:28:10

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十意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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