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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浏览次数:3096 | 发布时间:2014-12-29 16:35:3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姓名,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因转让或继承致使投资人变更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转让协议书应载明转让金额、转让方式、债权债务承接等问题。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9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终簽人姓名,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变更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在办理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久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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