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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369 | 发布时间:2014-12-23 17:04:28

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当向学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外资公司注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受权委托书》;
(10)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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