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股东的义务
浏览次数:2304 | 发布时间:2014-12-23 16:35:37公司股东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注册公司股东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以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应当依法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