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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公司注册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浏览次数:4427 | 发布时间:2014-12-22 16:38:42

关于外资公司注册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外资公司注册的投资者需要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中规定:

关于外资公司注册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啦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具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吝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3)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牛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4)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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