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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453 | 发布时间:2014-12-22 16:31:06

外资公司注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外资公司注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者另行报批。四部委81号《执行意见》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勾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根据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上述8、9两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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