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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522 | 发布时间:2014-12-20 11:43:36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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