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如何注册上海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3166 | 发布时间:2014-12-19 11:44:26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内资登记规范》规定,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有关住所使用的规定同上)。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上海注册公司过程中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09-2023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29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