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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916 | 发布时间:2014-12-18 21:48:47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

外资公司注册设立登记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照四部委81号《执行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他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外资三法中的特别规定:
1.股东中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外方投资者
根据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其可以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也可以举办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有限公司。
2.认缴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营或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对外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有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同样适用。
4.投资者制定章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投资者还应当签订合资或合作合同、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义、章程,应报国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5.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人员组成由由合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四部委81号《执行意见》第三条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范围
商投资的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外商投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要求,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当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调整。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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