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动态 >> 工商政策法规解读 >> 合伙企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合伙企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488 | 发布时间:2014-12-17 19:35:14

合伙企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一、上海注册公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上一篇: 联系我们
下一篇: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条件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网常年代理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自贸区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销等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
    © 2009-2023 上海壹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17005144号-1
    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7楼整层
    浦东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海富大厦6号楼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网站地图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