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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浏览次数:2987 | 发布时间:2014-12-17 16:05:22

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苟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关于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勺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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